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僱勞工依實際需要除應接受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從事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再增加3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參訓人員需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3小時,其受訓時數合計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