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基於教學需要之新進人員(含教職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應接受3小時以上輻射防護講習。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章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處4到20萬元罰鍰;拒不接受教育訓練之輻射工作人員,處2萬以下之罰鍰。另依「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規定,進出輻射作業場所人員需完成輻射工作人員評估認定,檢附輻射工作人員評估認定表乙份,請於2月7日前填寫完畢擲回環安中心。